藥劑生執業倫理守則
第一條 藥劑生要遵守國家的法令,並隨時注意與執業相關之法規制定與修正,以免誤觸法令,除造成個人受罰並會影響整體藥劑生團體形象。
第二條 藥劑生應充實藥學知識,接受繼續教育,加強專業能力,提昇對民眾服務品質,以維護全體國民健康為己任。
第三條 藥劑生執業時應穿著整潔工作服,並佩戴執業執照,保持執業處所清潔、明亮,不張貼未經核准的誇大不實違規廣告海報。
第四條 藥劑生對待同業及其他醫事人員,應彼此尊重、互敬互信、互不詆譭,維持良好的互動與合作關係,做好醫藥分工制度,以確保病患受到最佳醫療品質照顧。
第五條 藥劑生應斟酌自己的能力,不做不能勝任或違法之醫療行為,對於無法確認病情之病患,應協助病患轉診以保護病患。
第六條 藥劑生不以誇大不實之廣告或不正常之方法招徠病患或消費者,用來促銷藥物。
第七條 藥劑生應尊重病患隱私權,不應無故洩漏而影響病患權益。
第八條 藥劑生當知悉同僚有不道德或不合法的醫療行為,或知悉其健康狀況已影響專業水準及照護品質時,宜告知該員所屬藥劑生公會。
第九條 藥劑生相互之間發生爭議時,宜通知所屬藥劑生公會,請求協助處裡。
第十條 藥劑生違反法規,藥劑生公會章程或本執業倫理守則,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由所屬藥劑生公會審議處置之,必要時,得由中華民國藥劑生公會全國聯合會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