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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門診檢驗檢查、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以衛部保字第1111260141號公告修正發布,並定自111年5月15日生效,茲送公告影本1份,請查照

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