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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全聯會

職稱 姓名
社長 張振芳
發行人 陳文淵
總編輯 陳渲琝
副總編輯 林川木
副總編輯 黃萬福
副總編輯 呂秀玉
社務顧問 陳正治
社務顧問 林國卿
社務顧問 陳正銘
社務顧問 蔡安全
編輯委員 林宜鋒
編輯委員 李年豐
網路執行長 王德銘

 

本會藥劑生會刊雜誌社組織簡則 

   72.11.28.內政部台(72)內社字第 192358 號函核定

  77.10.17.內政部台(77)內社字第 645682 號函核准修正

81. 1. 6.內政部台(81)內社字第 8011290 號函核准修正

82.9.9.內政部台(82)內社字第 8220660 號函核准修正

84.12.9.內政部台(84)內社字第 8433460 號函核准修正

第 一 條 本會依據章程第六條第五項之規定,組織藥劑生雜誌社(以下簡稱本

社),而訂定本簡則。 

第 二 條 本社依法向政府主管機關登記,發行藥劑生月刊雜誌,以協助政府宣

達政令,增進會員藥學知識,溝通會員觀念意見,報導會員特殊貢

獻,輔導會員發展藥業,提昇會員社會地位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社社址,暫設本會辦事處。

 
第 四 條 本社設發行人一人,由本會理事長提名,提交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

之。社長一人,由本會理事長兼任之。及編輯委員會。並得設執行編

輯,襄助總編輯執行編輯事宜,由總編輯遴選之。 

本社設編輯顧問,就本刊前任總編輯聘任之。 
 

本社設社務顧問,就本刊前任發行人、社長及院轄市公會現任理事長

聘任之。

第 五 條 編輯委員會,設總編輯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編輯委員 會通過,提

交本會理監事會同意任命之),副總編輯二人(由編輯委員中遴

選),及編輯委員若干名(由各直轄市公會各推派一至三人),各縣

(市)公會會員數在二百人以上者推派二人,二百人未滿者推派一人擔

任。其任期均為三年,任期屆滿時,由本會通知改派或續派。前項編

輯委員滿一年
 

未投稿者,得通知其所屬公會改派,未改派者除名。

第 六 條 發行人主管本社藥劑生會刊雜誌社有關發行事項。社長綜理本社一切

業務。總編輯掌理藥劑生會刊雜誌編輯有關事務。副總編輯協助總編

輯處理藥劑生會刊雜誌編輯事務外,並負蒐集稿件、撰寫特約文稿之

責。編輯委員負責經常(最少每月一次)就其所在地,採訪所屬公

會,縣(市)衛生單位,及藥界等動態資料,撰成文稿,寄送本社。

第 七 條 藥劑生會刊雜誌任務如下: 

一、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及消除僞、劣、禁藥等宣達事項。

二、蒐集有關新藥知識,予以發表宣傳,增進會員學術提
升其服務水準事項。 

三、刊登藥政或藥物有關資料,輔導會員發展藥業事項。

四、報導本會及各縣市公會會務工作與動態有關事項。

五、適時表揚會員服務社會,具有卓越貢獻及優良事蹟,足以為人表率事項。 

六、宣導藥劑生職責及其對國民健康維護有關事項。 

第 八 條 本社編輯委員會,每三至六個月,由理事長召集會議一次(必要時得

隨時召開)研討有關編輯事務,並交換意見。 

第 九 條 本社發行之藥劑生會刊雜誌,除供本會會員訂閱外,必要時,亦可對

外發行。惟對外行文,仍以本會名義為之。

第 十 條 本社發行人、社長,均為無給職。總編輯每季給與固定之津貼,副總

編輯、執行編輯必要時得酌發車馬費。

第十一條 各編輯委員或本會會員投寄之文稿或資料,一經採用刊登,即依其性

質及字數,酌予核發稿費,並須每三個月結算一次後匯寄其本人。

第十二條 本社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統籌收支。 

第十三條 本社經費收支帳目,應於年度結束時,提交本會監事會稽核,並向會

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 

第十四條 本簡則經本社編輯委員會研訂,提交本會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後,呈報

主管官署核准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