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稱 | 姓名 |
社長 | 張振芳 |
發行人 | 陳文淵 |
總編輯 | 陳渲琝 |
副總編輯 | 林川木 |
副總編輯 | 黃萬福 |
副總編輯 | 呂秀玉 |
社務顧問 | 陳正治 |
社務顧問 | 林國卿 |
社務顧問 | 陳正銘 |
社務顧問 | 蔡安全 |
編輯委員 | 林宜鋒 |
編輯委員 | 李年豐 |
網路執行長 | 王德銘 |
本會藥劑生會刊雜誌社組織簡則
72.11.28.內政部台(72)內社字第 192358 號函核定
77.10.17.內政部台(77)內社字第 645682 號函核准修正
81. 1. 6.內政部台(81)內社字第 8011290 號函核准修正
82.9.9.內政部台(82)內社字第 8220660 號函核准修正
84.12.9.內政部台(84)內社字第 8433460 號函核准修正
第 一 條 本會依據章程第六條第五項之規定,組織藥劑生雜誌社(以下簡稱本
社),而訂定本簡則。
第 二 條 本社依法向政府主管機關登記,發行藥劑生月刊雜誌,以協助政府宣
達政令,增進會員藥學知識,溝通會員觀念意見,報導會員特殊貢
獻,輔導會員發展藥業,提昇會員社會地位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社社址,暫設本會辦事處。
第 四 條 本社設發行人一人,由本會理事長提名,提交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
之。社長一人,由本會理事長兼任之。及編輯委員會。並得設執行編
輯,襄助總編輯執行編輯事宜,由總編輯遴選之。
本社設編輯顧問,就本刊前任總編輯聘任之。
本社設社務顧問,就本刊前任發行人、社長及院轄市公會現任理事長
聘任之。
第 五 條 編輯委員會,設總編輯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編輯委員 會通過,提
交本會理監事會同意任命之),副總編輯二人(由編輯委員中遴
選),及編輯委員若干名(由各直轄市公會各推派一至三人),各縣
(市)公會會員數在二百人以上者推派二人,二百人未滿者推派一人擔
任。其任期均為三年,任期屆滿時,由本會通知改派或續派。前項編
輯委員滿一年
未投稿者,得通知其所屬公會改派,未改派者除名。
第 六 條 發行人主管本社藥劑生會刊雜誌社有關發行事項。社長綜理本社一切
業務。總編輯掌理藥劑生會刊雜誌編輯有關事務。副總編輯協助總編
輯處理藥劑生會刊雜誌編輯事務外,並負蒐集稿件、撰寫特約文稿之
責。編輯委員負責經常(最少每月一次)就其所在地,採訪所屬公
會,縣(市)衛生單位,及藥界等動態資料,撰成文稿,寄送本社。
第 七 條 藥劑生會刊雜誌任務如下:
一、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及消除僞、劣、禁藥等宣達事項。
二、蒐集有關新藥知識,予以發表宣傳,增進會員學術提
升其服務水準事項。
三、刊登藥政或藥物有關資料,輔導會員發展藥業事項。
四、報導本會及各縣市公會會務工作與動態有關事項。
五、適時表揚會員服務社會,具有卓越貢獻及優良事蹟,足以為人表率事項。
六、宣導藥劑生職責及其對國民健康維護有關事項。
第 八 條 本社編輯委員會,每三至六個月,由理事長召集會議一次(必要時得
隨時召開)研討有關編輯事務,並交換意見。
第 九 條 本社發行之藥劑生會刊雜誌,除供本會會員訂閱外,必要時,亦可對
外發行。惟對外行文,仍以本會名義為之。
第 十 條 本社發行人、社長,均為無給職。總編輯每季給與固定之津貼,副總
編輯、執行編輯必要時得酌發車馬費。
第十一條 各編輯委員或本會會員投寄之文稿或資料,一經採用刊登,即依其性
質及字數,酌予核發稿費,並須每三個月結算一次後匯寄其本人。
第十二條 本社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統籌收支。
第十三條 本社經費收支帳目,應於年度結束時,提交本會監事會稽核,並向會
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
第十四條 本簡則經本社編輯委員會研訂,提交本會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後,呈報
主管官署核准施行,修改時亦同。